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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程部长关于律师与和谐社会

2013-06-29 08:52:17

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

编者按:党中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律师行业从中担负什么样的使命,如何在这个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促进律师业的发展,这是摆在律师界和全体律师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经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心学习组全体同志的认真学习研究,形成了这篇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的理论文章,并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予以发表。

这篇文章结构严谨,内容丰富,紧密联系律师工作的实际,从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肩负的特殊使命、发挥律师在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等角度进行了论述,使读者能更好了解律师行业。同时这也是一篇现阶段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政治业务索质的好文章,认真学习这篇文章,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乃至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均深远意义。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及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理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我国律师必须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使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精深的专业水平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肩负特殊使命

律师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天然的联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师制度创设的前提与基础。律师职业的出现,不仅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其专业技能的需要,更是国家政治建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创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重新开启,律师制度也得以恢复,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没有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就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出现;离开了律师这一职业,民主法治的实现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就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律师的职能活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律师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是在解决已经形成的矛盾与纠纷;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民事及行政活动,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中,律师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建议、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社会的社会纠纷总量以及社会纠纷发生的概率。如今,遇到纠纷找律师已成为政府、群众、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在国际经贸领域及重要民商事交往和行政活动中聘请律师参与的情况则更为普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律师可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律师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独特作用。一般而言,律师职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二是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职业特征,使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发挥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参与了大量的公益事务和公益活动。许多律师无偿地向困难群体及其他需要援助的人们提供了各类法律援助,并利用自己的职业条件和专业特长,延伸公益活动的范围。比如,有的积极参与信访工作,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有的开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或妇女权益保护热线,免费提供咨询服务;有的专注于残疾人保护或环境保护事业;等等。所有这些活动,对于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增强社会的凝聚力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该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发挥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实践表明,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顺畅运行,帮助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解决社会纠纷。在诉讼、仲裁程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趋势下,律师的参与显得尤为必要。此外,律师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纠纷,律师都以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为己任,劝导纠纷主体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以平缓、简约的方式化解纠纷。

发挥律师在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中的援助与扶持作用。困难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在对困难群体的援助与扶持方面,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二是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特殊作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常常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当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三是强化律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均衡的实际出发,引导律师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四是发挥律师维权热线、网站以及媒体律师栏目的作用,加大律师承接社会公众咨询要求的能力,并不断创新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方法。

发挥律师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中的媒介和传导作用。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在我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与传导作用。首先,通过律师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社会公众。其次,运用律师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通过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再次,通过律师的公益行为,加强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与理解。

发挥律师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中的参谋与顾问作用。律师的某些执业活动应同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成为党委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与手段。在重要的社会管理政策出台前,律师应当提供法律分析意见与建议,这是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同时,应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要克服律师业中已经有所显露的过度商业化倾向,避免和防止利益驱动对律师职业社会功能的扭曲,强化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引导律师自觉地把自己的执业活动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中。

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加快律师行业自身建设。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律师业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然而,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应以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改善和强化行业管理为突破口,加快律师行业的自身建设。去年在全国开展的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应认真总结这次集中教育整顿的经验,巩固教育整顿的成效。应通过大胆探索和不断创新,逐步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律师素质不断提高、保证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发展战略和从业政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强化对律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管理既要放得开,也要把得住;既要立足宏观,又不能失之于空泛。行业协会要不断改进和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有效地担当起自律的职责。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拓展律师执业空间。律师的执业活动对外部环境的依赖性很强。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是律师职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规范律师行为、增强律师职业信心、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在立法上赋予律师执业活动以更多的权能;在司法中尊重和支持律师正当的执业行为,纠正并杜绝各种限制律师正当执业活动甚至歧视、打击和迫害律师的违法现象,为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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