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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制度

2016-04-11 15:25:31

        为了发挥党支部对律师所发展所起的保障监督作用,同时为了接受党内外群众广泛监督,保证党员律师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及《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拟通过的的决议,需提交所党支部复核,就该决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审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策导向功能。

   二、         律师所主任、副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情况,律师所党支部有权进行监督,确保律师所健康发展。

   三、         党支部对全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功能。

   四、          对律师所承办的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应由律师所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共同指定政治思想过硬的律师办理,力保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         合伙人会议拟通过的有关所内律师奖惩决定,需提交所党支部审查,确保奖惩的公正、公开、公平。

   六、         合伙人会议拟通过的有关律师管理方案等涉及律师个人利益事项的方案,需提交所党支部审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整合。

   七、         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的规定,党员律师应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将平时督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作为党员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

   八、         党员的发展情况应在所内公示,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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